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