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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