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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