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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