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