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