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予以吊销或者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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