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