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污染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或者有第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拆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