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可以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前款所指拆船单位的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拆船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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