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卫生、农业(畜牧)、商业、外贸、供销、铁路和交通等部门应当把防治布病作为共同任务,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认真做好。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