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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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为预防和消灭布氏杆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畜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卫生、农业(畜牧)、商业、外贸、供销、铁路和交通等部门应当把防治布病作为共同任务,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认真做好。
第三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防治布病要发动群众,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以畜间免疫为主的综合措施,控制和消灭布病。 ## 第二章 疫情报告及其处...
第四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人畜间疫情,坚持疫情报告制度。
第五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卫生、农业(畜牧)部门对人畜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处理,防止蔓延。 ## 第三章 传染源管理
第六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病畜是人畜布病的主要传染源。农业(畜牧)部门应将畜间免疫做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社、队力量,因地制宜,保质保量,按时完...
第七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开展牲畜检疫工作,对种公畜、奶牛和奶羊要坚持定期检疫,并发检疫证。检出的阳性畜要设专人隔离放牧、饲...
第八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牲畜的收购、调运、输入、屠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已免疫的牲畜须有免疫证明。疫区牲畜迁移放牧要有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或检疫...
第九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生产队集体畜群要在村外饲养。社员自留畜一定要圈养,做到人畜分居。社员个人不得饲养病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牲畜交易市场...
第十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卫生部门要组织好重点人群的免疫工作。凡是在疫区从事放牧、配种、饲养等密切接触病畜的人员,屠宰病畜、病畜产品加工人员和从事...
第十一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外贸、供销、轻工和纺织部门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毛类等畜产品,在加工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消毒处理。饲养、运输单位...
第十二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要广泛宣传、普及布病防治知识。饲养、生产单位和个人应负责管理好牲畜、粪便及水源,严格按卫生要求处理流产物,做好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凡直接从事布病防治、科研、检疫、化验和菌苗生产等人员,应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并在工作期间享有保健津贴。有关部门抽调赤脚兽...
第十四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和卫生防疫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布病的诊治任务,对从事人畜布病防治科研人员及重点职业人群都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急性病...
第十五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卫生、畜牧防疫人员要负责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防治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受检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如因敷衍塞责而造成布病流...
第十六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卫生、农业(畜牧)、防疫、医疗、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等都要积极承担布病科研任务。重点科研课题要列入本地区、本部门计划...
第十七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人畜免疫菌苗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生产使用。生物制品和兽药厂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菌苗、诊断用品和治疗用品。医药部门应根...
第十八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