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凡直接从事布病防治、科研、检疫、化验和菌苗生产等人员,应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并在工作期间享有保健津贴。有关部门抽调赤脚兽医、赤脚医生参加防治工作时,应给予适当保健和误工补贴。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