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卫生、畜牧防疫人员要负责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防治措施,提出改进意见。受检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如因敷衍塞责而造成布病流行或蔓延时,防疫人员应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追究其责任。 ## 第五章 科学研究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