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卫生、农业(畜牧)、防疫、医疗、科研单位和有关高等院校等都要积极承担布病科研任务。重点科研课题要列入本地区、本部门计划,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认真解决必需的经费、仪器设备,按时完成研究项目。 ## 第六章 菌苗、药品和器械供应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