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惩处。 ## 第八章 附则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