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卫生部门要组织好重点人群的免疫工作。凡是在疫区从事放牧、配种、饲养等密切接触病畜的人员,屠宰病畜、病畜产品加工人员和从事布病防治、科研人员,都要有计划地进行免疫。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