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牲畜的收购、调运、输入、屠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已免疫的牲畜须有免疫证明。疫区牲畜迁移放牧要有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或检疫证明。进口牲畜必须进行检疫。凡布病检疫阳性的牲畜要按病畜处理。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