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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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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卫生、农业(畜牧)部门要掌握本地区的人畜间疫情,坚持疫情报告制度。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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