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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