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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