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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