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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