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