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