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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