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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