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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