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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