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现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