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