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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