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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