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村(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