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指导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网信、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管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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