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