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