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