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与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
(二)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与安排,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抱婴者;
(三)开展歌舞、健身、集会、网络直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音管理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保持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坡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无阻;
(五)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等向外抛掷物品;
(七)友善对待他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不懂使用电子设备配合公共场所管理的老人等提供协助;
(八)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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