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不随意变道;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礼让行人;雨天驾驶或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按规定地点、标识和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坡道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
(五)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六)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对损坏、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进行维修、清理等;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抱婴的乘客,不抢座,不占座,不干扰司机安全驾驶;
(八)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路口,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实施停留、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不随意变道;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礼让行人;雨天驾驶或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按规定地点、标识和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无障碍坡道等,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车位;
(五)公共汽车、出租车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有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六)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对损坏、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进行维修、清理等;共享交通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抱婴的乘客,不抢座,不占座,不干扰司机安全驾驶;
(八)行人应当走人行横道通过路口,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在车行道内实施停留、散发广告、兜售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九)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