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
(二)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公用设施设备、景观设施和公共绿化;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土石、柴草、垃圾、粪便等;
(四)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五)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控制噪音,遵守作业时间;从事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六)按照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停放电动车,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农村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八)其他城乡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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