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诊疗、检查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指引,保持诊疗场所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
(二)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诊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不得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三)医疗机构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危重急诊患者遵循“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实施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五)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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