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在文明上网、办网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实施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
(二)不发布、传播具有迷信、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视听资料和信息,不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三)尊重知识产权,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下载未经授权的网络产品;
(四)不参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
(五)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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