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减少垃圾生成,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湖泊、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保护野生动植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
(五)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清洁海滩等生态环保志愿活动;
(六)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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