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依法饲养宠物,管理好所养宠物;
(二)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进行常规体检;
(三)不虐待、遗弃宠物;
(四)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威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装入笼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干扰或危及他人,自觉即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
(五)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之外的宠物进入有禁止性标志的公共场所;
(六)其他饲养宠物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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