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注重言传身教,弘扬家庭美德,培育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四)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互相忠诚、尊重、关爱,促进家庭和谐;
(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亲子陪伴,严慈相济;
(六)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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