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阳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文明行为意识,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良好师德师风,不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学生应当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四)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培养学生文明行为意识,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二)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秉承良好师德师风,不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学生应当遵规守纪,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团结互助,自觉抵制校园欺凌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四)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育工作者,营造和谐校园环境;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