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