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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