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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