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