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七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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